所以庄孝国才立即下令,展开第二阶段的行动。
所谓第二阶段行动,其实很简单,就是在发现4名受体攻伐不利的情况下,由潜伏在佟家宅院外四个方向上四支小分队的队员,展开轻火力的辅助射击,作为消减和扰乱佟家父子作战能力的手段。
而这里所说的“轻火力”
其中包含着双重概念:一是相对于重火力武器的杀伤力和打击范围而言的。
这次小队队员装备的远程武器,统一是进口的“史密斯—77”
型全自动狙击步枪,还有“史密斯—11”
型短枪,再无其他什么手雷、机关枪、单兵火箭筒等更具杀伤力的远程武器!
二是在行动中要求所有枪械在击发时,都必须装上消音器。
说白了就是怕闹出太大的动静,毕竟是秘密行动,虽然在行动前已经进行了必要的环境封锁,可万一被不可预知的群体发觉,再泄露给社会公众,他们可就不好往回圆了。
可最终这场劫难的引发,就是因为该小队在第二阶段的行动中出了差错。
若问在哪儿出的差错?就要从他们配备的这款,从西晏洲高罗曼国走私来的“史密斯—77”
型全自动狙击步枪和弹药上说起。
首先说,在这次行动中作为国家臻防司派出的行动小队,为啥非要用走私来的进口武器?
自然是为消除官方军械管理记录中武器弹药的调取记录,以及混淆现场遗留弹药的证据等,以确保此次行动的隐秘性。
可此隐秘性已经非彼隐秘性了!
按正常来说,即便是国家的执法机关,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,就对民间人士实施秘密的降服行动,还要对其进行某些特殊实验,已属严重的违法行为。
即便是更高一级的政要,从所谓的“大局”
出发,默许了这次非法的行动,但在行动中还要调用正规制式的军火,那性质可就不一样了!
俗话说:山不转水转!
在这种两党轮换执掌国事的政体下,时局多变,矛盾犹显!
这次行动能圆满成功还好,可一旦失败了,万一那天再纸包不住火,这件事就会被曝光出来!
敌对阵营中就会有人跳出来攻击你:你们在实施这次所谓“降服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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