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所编,但内容却简明得多。
判刑的名目有五种:一是死刑,二是流刑,三是徒刑,四是杖刑,五是笞刑。
此外死刑只分绞、斩二种,流放服刑不过五年;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,民有枉屈得依次上诉至朝廷。
同时《开皇律》还废除了一些酷刑,如枭刑,轘刑,宫刑等。
也一概不用灭族刑。
同时,减省一些刑律,减去死罪八十一条,流罪一百五十四条,徒、杖等罪千余条,总共保留五百条。
隋文帝除了重新统一了度量衡和货币之外,还采取了许多经济措施以巩固其统治。
他重颁了均田令。
自北魏时,均田制和租调制已开始实行。
其后,北朝各代都继续沿袭,当中略有变动。
隋开皇二年,重颁均田令,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,受永业田从一百顷递减至四十顷,至于普通百姓,丁男一人受永业田二十亩、露田八十亩,奴婢亦同。
另外又规定受田并承担赋役者,从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,劳役从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,力役时间则从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,而未被役的丁男可纳绢代替,称为「庸」。
户调绢从一匹四丈减为二丈。
年满五十者,还可减免。
这样隋初的赋役便比前代大为减轻,百姓得以休养生息,户口不断增加,到开皇九年户口已增到六、七百万人,租庸调的总收入也随之快增长。
隋代大业七年前出现的仓库充实、府库山积之繁荣景象,就是均田令推行的成果。
这是他的第三项功绩。
隋文帝还整顿了府兵制,加强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权。
府兵制原起于北魏时期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政策。
府兵全家可以免除赋役,当兵成为鲜卑人的专利,这政策明显地带有民族隔离的色彩。
并且士兵另立户籍,完全脱离生产,实际上是地方豪族的武装,统兵权不归中央。
到了北周后期,迫于形势,汉人也被募充作府兵。
杨坚为北周大丞相时,就下令西魏受赐鲜卑姓的汉人可恢复汉姓,开始破除了鲜卑人当兵、汉人务农的规定。
隋开皇十年,隋文帝又下令府兵全家一律归入州县户籍,受田耕作,变军籍为民籍,平时参加生产,兵农合一化。
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结合起来,兵士本人则由军府统领。
这一措施既保证国家的兵源,又使农业户口大增,促进了农业的展,而且更适应了民族融合和时代趋势,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。
此乃他的第四项功绩。
隋文帝的第五项功绩就是建立科举制,废除九品中正制。
开始,隋文帝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美、有才能的人,到中央受官。
后来,隋文帝又下令,京官五品以上,地方官部管刺史,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。
到隋炀帝时,定十科举人,开设进士科,以考试诗赋为主,选择“文才秀美”
的人才。
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。
科举制度的创建,重才学而不重门第,削弱了门阀大族世袭的特权。
这种“任人唯贤”
的改革,对后代影响很大。
隋文帝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,对削弱地方豪强势力,加强中央集权起了积极的作用。
隋文帝在位二十四年,后期国家富足强盛,编户大增,仓储的丰实为历史所罕见;全国安宁,南北民众得以休息,社会呈现空前繁荣景象。
足可称“开皇之治”
呵呵,这其中也有你们很大的功劳吧,是吗?外面的‘天涯海阁’的七为朋友。”
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,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