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现在的苏文来说,这方案非常不现实,他也没资格得到那么多。
相比第一份方案的离谱,第二份方案就显得合理得多,锐步他们也容易接受许多。
至少价格还算是在他们的心理承受范围内。
只是这份方案里,苏文的占比还是太多了,而且还是按总营收来的,他们同样有些无法接受。
一双球鞋,从设计、生产到上架销售,加上人工、管理,以及门店租金之类的,成本可不小。
而苏文就要占一双球鞋的20%销售分红,他们还有得赚吗?
这不是白打工吗?
当然,一双鞋的实际成本不可能占太多,因为销量越大,平摊的成本就越小,他们还真不可能赚不到钱。
只是20%,30%,这价格还是太高了!
此时,锐步一方的内心,就像叉烧芬似的:皇上,臣妾做不到啊!
不过既然他们直接放弃了第一份方案,可以勉强接受第二份方案,那么,就按第二份方案的价格来谈。
他们不接受当中的价格不要紧,可以谈,慢慢谈,甚至可以设限,增加些激励条款。
只要郎有心妾有意就可以谈下去。
于是,在接下来的两天内,苏文和瓦兰特,以及后者的助手和律师团队,就第二份方案的商谈,与锐步一方,进行了一番长时间的,并且密集的讨价还价。
最终在第二日晚上,苏文即将回归球队参与训练的时候,终于谈成了。
3年100万美元,年均30万的合同;
附加激励条款,在每年可从独立系列获得5%销售分红的基础上,若当季能入选全明星,再增加1%的销售分红;
若入选最佳阵容,再+1%;
若入选最佳防守阵容,再+1%;
若获得最佳新秀奖项,再+1%;
若获得常规赛最佳球员MVP,再+1%;
若获得常规赛最佳防守球员DPOY,再+1%;
若获得得分王或者助攻王之类的头衔,再+1%;
若当季带队获得总冠军,并荣获FMVP,再+1%。
林林总总的激励条款,再加5%的基础销售分红,他最高一年可获得13%的销售分红+30万美元。
最后,苏文要求,他们合作的第一款球鞋赶紧出,样品最好是在全明星之前能穿上,那样他就可以愉快的在全明星周末中带着它玩耍了。
锐步一方信誓旦旦地保证,一定赶得及。
这时候距离全明星周末还有三个月,时间非常充裕。
最后的最后,苏文要求自己参与这双鞋的设计,争取做到让这双鞋一炮而红。
他可是带着未来几十年的眼界,对未来那些高颜值高销量的球鞋再熟悉不过了。
锐步一方想了想,勉强同意。
当苏文在这份合同签下自己的大名后,双方虽然高高兴兴地握手,表示合作愉快,但锐步一方总想吐槽:你特么的是怎么想到这么多鸡零狗碎的激励条款的?
为什么?
如果苏文知道他们心中所想的话,一定会告诉他们:因为这些,劳资都可能做到啊。
而且,之所以谈到了只有三年年限的合同,就因为双方都想以这样的方式试试水,效果。
为毛丹子和耐克不是?
因为稚嫩的丹子,那时候想不到啊。
想想吧,若丹子当初第一份合同,就拥有销售分红,那么以当时耐克首年就报收一亿+美元的营业额,他岂不是首年就千万美元收入?
代入此时苏文的合同,这边也能卖得这般好的话,起码每年都能千万美金入账了,这比纯粹的领固定几百万美金酬劳要牛多了。
至于为何锐步敢在这份合同上签字,认同了这个销售分成比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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