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单来说,本法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。
比如大家熟知的通x罪和流x罪早就被取消了,假设是12月1号取消的,31号之前按照这罪名最终宣判都有效。
主要司徒岩和保险公司的官司结束,曹云和警方的官司胜负已经和他、野子无关。
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,法官表达了态度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非客观理由拖延案件审理。
这里就要求保险公司要拿出不赔的理由出来,越多越好,每一个理由都可以挡一刀。
事实有些残忍,因为有警方的死亡证明,保险公司提不出有利的理由。
保险公司可以质疑野子之前失踪的行为吗?不可以,因为和本案无关。
野子失踪和上泉案有关,和野子索赔无关,除非能证明野子主观恶意的失踪导致了上泉死亡。
可以质疑警方的死亡报告吗?不可以,因为民事诉讼不能质疑公权机关的结论和报告。
假设怀疑公权机关走后门,可以举报,由管这事的有关部门来查。
一旦有关部门发现有后门嫌疑,那么法庭才会暂时中止庭审,等待部门的最后结论再继续开庭。
保险公司唯一一个办法,就是从意外的四因素去拖延时间,意外四因素,非本意,非疾病,突发,外来四个条件。
但是这纯粹是螳螂挡车,只要司徒岩在法庭上要求负责上泉死亡现场警察出庭,警察必须如实的说明已经封存的报告,报告证明上泉的死亡符合四因素。
保险公司是不能在本案对警察的报告进行挑刺的。
因为公权机关的报告是民事中证据的标准。
按照估算,最多三到四次开庭,司徒岩就能全胜。
保险公司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
这个时间长吗?不,一点都不长,因为保险公司提不出上诉的理由,上级法院就不会受理上诉。
诸如刑事案,都可以以量刑过重为缘由上诉,民事案,白纸黑字写了七千万,不存在赔款太重的说法。
法院在诸多考虑之下,首先给了保险公司一巴掌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非客观的拖延案件的审理。
其次,又给曹云这边一颗甜枣,曹云代表保险公司告警局,法院将无条件的安排庭审。
也就是说,只要警方和曹云方提前24小时申请就可以开庭。
这肯定符合曹云方的利益,最主要是警局方面的态度,如果警局要拖时间,那就没办法了。
曹云告警局案比司徒岩告保险公司案要复杂一百倍,民事诉讼虽然没有规定开庭次数,但是通常一次到两次开庭就结束了。
在高岩市开庭几次是法官说的算,在东唐也是法官说的算,不过律师可以反对,只要能拿出再次开庭的理由,法官必须批准。
这里又要说下东唐警方的性质,高岩市的警察隶属警察部,和地方是没有关系的。
而东唐所在国家分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,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州警的关系。
地方警察听命部门是市政厅,其局长由市政厅任免,地方警察只接受警察厅的间接监督。
这种事市政厅是扛不住的,和警方立场相似,市政厅不希望官司赢也不希望官司输,干脆顺其自然,给了警察本部配合开庭的命令。
最少在舆论上,必须给保险公司一点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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