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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论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(第2页)

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?

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“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”

在此之前,关于“家庭暴力”

的定义出现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的解释》当中,该《解释》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:“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”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规定,明确增加了“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”

,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“冷暴力”

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。

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“冷暴力”

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,现有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婚姻法》对“家庭暴力”

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,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,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。

5、如何处置“冷暴力”

“冷暴力”

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,因此《反家庭暴力法》、《婚姻法》当中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,如家庭暴力的预防、家庭暴力的处置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,但关于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

的相关规定预计会在“冷暴力”

的适用上存在障碍。

律师认为,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取证,将成为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难题。

如果到法院以遭受“冷暴力”

为由提出离婚,将会遇到举证困难,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,无法做出伤情鉴定,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。

公安机关的报警、接警、出警记录、询问笔录,以及保存的调解书、保证书、担保书、悔过书、通话录音;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、病例、鉴定意见;子女、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。

以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冷暴力侵害人进行惩罚,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将是势在必行,如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诉受理机构,配备心理疏导人员并做好接待记录;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“冷暴力”

案件,法官在审理时需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,运用“自由心证”

原则发现当事人有“冷暴力”

的表现或倾向时则“以夫妻感情破裂”

为由判决离婚,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“充足”

的证据后再作判决。

除了法律途径,发动妇联、工会、街道社区、村委会等相关部门,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。

此外,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、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,对于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“有容乃大”

的态度,要学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,将“精神侵害”

扼杀在萌芽状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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