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文如下:
中华民国宪法会议,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,并宣布之。
大总统选举法]
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,完全享有公权,年满四十岁以上,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,得被选举为大总统。
第二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,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。
前项选举,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用无记名投票行之,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。
但两次投票,无人当选时,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,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三条大总统任期五年,如再被选,得连任一次。
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,国会议员,须自行集会,组织总统选举会,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。
第四条大总统就职时,须为左列之宣誓。
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,执行大总统之职务,谨誓。
第五条大总统缺位时,由副总统继任,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。
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以副总统代理之。
副总统同时缺位时,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,同时国会议员,于三个月内,自行集会,组织总统选举会,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。
第六条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,如届期,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,或选出后,尚未就职,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,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。
第七条副总统之选举,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,与大总统之选举,同时行之。
但副总统缺位时,应补选之。
附则]
大总统之职权,当宪法未制定以前,暂适用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职权之规定。
总统选举法,既经宣布,即于十月六日,依选举法定例,组织总统选举会,借宪法会议议场,选举正式总统。
第一次投票,袁世凯得票最多,只投票人数,不满四分之三,作为无效。
第二次投票,仍不足法定人数,虽票上多书“袁世凯”
三字,终归无效。
参议院议长,已改选王家襄,因两次投票,徒费手续,乃邀集两院议员,密与语道:“我看目下的时势,非举项城为总统,恐不得了。
况项城左右,统思乘此立功,推他为帝,据我愚见,不如速举项城为正式总统,免得君权复活。
诸君洞明时局,谅也不以为谬呢。”
恐仍由袁氏授意。
各议员随口应允,到了第三次投票,还是袁世凯、黎元洪二人,各占多数。
再援照选举法第二条说明,行决选法。
正拟写票投匦,忽有无数人士,拥入议场,服饰鲜明,形容威赫,差不多如军队一般。
经会长问明来由,大众齐声道:“我等统是公民团,来观盛举,今日推选正式大总统,关系重大,总统贤良,统是诸君所赐,若选出一个不满人望的总统,将来国家扰乱;全是诸君的罪过,哼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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