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开庭不占名额,只要是时间允许,公司有大一点的讼争,洪海侠都会同代理人一起去。
只是在庭上以律师为主,他是去历练。
按他的说法:“人与人之间并没有谁比谁更聪明多少,拼的就是临场挥那一刹那,谁反应快敏捷,谁思路更加合理,谁说词更接近真相,谁就是最后赢家”
。
在法庭上这种最不能犯错、出差错最没人原谅、也没更多时间思考的场景中,是人的应力要求最高。
因为在法庭上哪怕你瞬间犯糊涂,结果就得付出惨痛代价。
但由于这次开庭证据呈一边倒,实际上就只是走走过场。
从法官宣布开庭,原告说以“诉状”
为准,被告说以“答辩”
为准,到双方举证、质证一共才耗时不到oo分钟。
原告举证八桂公证处出具的《经营权抵押借款合同》公证书;银行转款凭据;景阳酒店开具的收款凭据,以及盖有陵江房管部门监证章的《抵押合同》等,证明借款事实成立。
被告的举证了几份没有生效的《合作协议》稿件、以及有区府代表参加的《会议纪要》,证明不是借款是投资。
审判长归纳双方争论的焦点?一、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?二、转账金额与借据上的数额是否一致?三、借据上的约定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?四、抵押的经营权是否属于酒店?五: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入股?
围绕着审判长归纳的争论焦点,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一场谈不上精彩的辩论。
原告律师的辩词归纳起来就一个:“按公证和监证过的《抵押借款合同》,要嘛立即归还ooo万元欠款,要嘛按约用经营权作抵偿”
。
被告代理律师的辩词为:“洪海侠与玩成书一直是谈合作经营酒店,实际上洪海侠投进酒店的钱是以借款形式的投资入股。
只是因为洪海侠狮子大开口要改持股为控股,双方暂时没谈妥搁置了股权登记。
要求玩成书到八桂搞抵押借款公证,还把纠纷处理地写成八桂法院,足以证明洪海侠涉嫌欺诈。
现在的起诉也是恶人先告状,想利用法律,达到独吞酒店经营权的目的。
被告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力”
。
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没完没了,审判长敲槌打断。
主办法官提问说:“景阳酒店与同德公司签订ooo万元借款抵押借贷合同是否真实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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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代理律师说:“真实是真实,但那是洪海侠居心不良的产物。”
主办法官说:“你只需要回答,是,还是不是?其他我没问,你就不用回答。”
被告代理律师说:“是。”
主办法官问:“转款ooo万元的银行凭据是真实的吗?”
被告代理律师说“是!”
主办法官问:酒店收到同德公司ooo万元转款吗?”
被告代理律师说:“收到!”
主办法官问:“酒店开具ooo万元收据是真实的吗?”
被告代理律师说“是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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